4月16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旨在进一步完善抢险救灾机制,规范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根据《办法》,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办理审批手续的,可在开工后补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招标,直接确定承包单位。
《办法》明确,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是指因突发事件引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的工程项目,其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引起;需立即采取措施,不采取紧急措施排除险(灾)情可能给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限于险(灾)情发生的特定受损范围。
《办法》规定,有关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抢险救灾项目工程队伍储备库,包括检测鉴定、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储备库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产生,参与投标的单位不受地区或者所有制的限制,储备库中每种类型的队伍数量一般不少于3家,储备库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开并实行动态管理。
《办法》要求,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检测鉴定、勘察、设计、监理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各地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抢险救灾,不得弄虚作假,擅自扩大范围和条件。对违规确定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和险(灾)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实施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