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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成都市房屋安全鉴定与维修加固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成都市房屋安全鉴定与维修加固协会, 英文名称为:Chengdu Association of Building Safety Appraisal, Maintenance and Reinforcement 缩写为:CABSAMR。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成都市管辖范围内从事房屋安全鉴定与 维修加固的建筑科研单位、高校、检测、咨询、工程设计、加固施工 等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组成并经成都市民政局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的非盈利性、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 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 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 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倡导和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 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 社会道德风尚,诚实守信、恪守非赢利原则、及时披露信息。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程中,联合全市建筑界各方面力 量,加强同行的自我管理并积极开展各项活动,坚持双向服务,规范 房屋安全鉴定及维修加固市场。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 用,努力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推进我市房屋安全鉴 定与维修加固等相关行业健康发展,提高社会和经济效益做出积极的 贡献。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民政局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及秘书处设在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北三段 55号科技楼11楼(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政策与理论研究,接受政府委托进行专题调研,组织进行行业调查,积极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行业、企业的意见和诉求,向政府 主管部门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建议。
(二) 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有关行业标准的制定、人员培训、项目论证、创优达标考评等工作,接受 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它工作。
(三) 开展行业基本情况调查,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 问题,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四) 参与行业新技术和新产品开发、鉴定及推广,开展国内外行 业间技术、学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五) 协调本协会内的关系,发展协会与外界的友好往来,组织会 员间技术、科学管理等方面的经验交流,促进对内对外横向经济联系 和理论交流;加强同行业合作,促进会员间信息交流与合作。
(六) 组织信息交流,制订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 业行为,促进行业精神文明建设。
(七) 调解内部纠纷,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 密切维护协会与政府、协会与会员和协会与社会的和谐关系。
(八) 运用法律手段,开展咨询服务。
(九) 收集、编辑、出版行业有关政策法规、市场信息、有利行业 发展的刊物和有关资料。
(十) 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表彰 和奖励行业中的优质工程项目、优秀企业、优秀人才。
(十一) 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的其它活动和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依法取得相关工商营业执照及行业内相关资质;
(四) 自愿缴纳会费;
(五) 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审查批准;
(三) 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发展为会员和担任协会 职务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 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 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 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 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 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一) 非中国公民;
(二) 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团体的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 积极参加分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分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积极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由 于以下原因之一,应予退会:
(一) 停业或者转产;
(二) 依法宣告破产;
(三) 依法被撤消或被兼并;
(四) 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
第十五条 会员违反本团体章程,不履行会员义务,有违法违纪 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 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 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常务理事和理事长、监事长、副理 事长、秘书长;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 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 生效,本会选举实行差额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 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报成都市 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 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每届理事会任期五年,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 及其它原因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选,报常务理事 会确认,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一) 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 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情况需要,亦可召集临 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 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 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 /3)。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 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 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团结群众,善于听取不同意见,特别是会员单位意见,积极为会员单位服务;
(八) 善于思考,为行业发展和主管部门的中心工作献计献策;
(九) 有一定的组织工作能力,在“双向”服务中,起到纽带、桥 梁作用;
(十) 清正廉洁,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实干精神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本团体任职: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 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 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 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 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 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六) 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注:任期未超 出两届的前提下)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事前经成都市民政局和 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参加选举。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和其它执行(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每届任期5年(注:通过 公开招聘的专职秘书长或专职其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执行机构 负责人不受此限制条件,下同)。正理事长(会长)、监事长、副 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 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提名本团体秘书长人选,经过理事会通过后正式聘任;
(四)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 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最长不超 过两届。
第三十四条 监事在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社团从业人员或有 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 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协会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 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 监督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 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 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 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 监事列席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 会)和协会重要行政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 询和建议;
(五) 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六) 当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 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七) 主持召开本会内部矛盾调解会议,协调各方意见形成 调解方案(协议),督促调解方案(协议)的执行,必要时可提 出解决方案并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监事会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 (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监事会议实行1人1票 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七条 本会职工中党员人数达到3人以上的,在报经 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建立党的基层组织,行使下列职责:
(一) 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和 本组织的决议、决定。
(二) 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 的政治方向,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三) 支持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四) 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和发 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 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
(五) 领导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维护各方合法权 益,团结凝聚职工群众,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六)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七) 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重大活动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下列 事项,须事前(中、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一) 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二) 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 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
(四) 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 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会)、论坛活动、 推介、展览的;
(六) 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 理事会换届;
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其会费标准是:非理事单位为3000元/年,理事单位为4000元/年,常务理事、监事长单位为6000元/年。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全部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 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 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 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 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 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资产和 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 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 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 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会聘请的专职工作人员的月平均工资薪金水 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 员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 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 审查同意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 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 下成立清算组织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 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 性目的,或者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组织,并向社会公告。